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出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
1992年2月香港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签订了关于买卖新型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试生产中的第一批全部数额自行车1000辆,交货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至1992年7月31日,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B又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以较高价格将该批试生产中的全部新型自行车出售。1992年3月3日,B电告A,称生产厂家为了对该批新型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故第一批货物的装运只能延迟到1992年9月。A因已获知B已将货物转售给C而拒绝了B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B也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问:
发布时间:2024-12-17 06: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