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之后,后甲某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甲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甲某的行为:()。A、甲某构成诈骗罪B、甲某构成恶意透支罪C、甲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甲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5年4月4日至1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之后,后甲某于1995年5月19日至1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发案时止,甲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甲某的行为:()。
A、甲某构成诈骗罪
B、甲某构成恶意透支罪
C、甲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10-20 09: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