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规定期限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该规定期限是 A、2日内B、3日内C、5日内D、7日内E、10日内 发布时间:2025-01-04 11: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