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 )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A、5-9B、6-10C、6-8D、7-9 广西普法云 发布时间:2024-10-30 23: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