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事先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审批。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 )年。 A、1B、2C、3D、5 发布时间:2023-07-26 14:29:27